公款私用犯什麼罪
公款私用定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等三種情形下,應予立案追訴,涉嫌挪用資金罪。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話,涉嫌挪用公款罪,其定罪量刑的起點也是5000元以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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