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三條本解釋施行後,我院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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