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一、怎麼區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1.定義不同:
①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②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2.提起訴訟主體不同:
①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訴訟。
②公訴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3.提起訴訟條件不同:
①自訴條件:有適格的自訴人;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屬於自訴案件範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②公訴條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自訴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根據該條規定,自訴案件有4種處理方式:
1、調解。
2、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訴。
4、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是因為這類案件原屬公訴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控告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能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訴,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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