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一、法院管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4種: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刑事自訴轉公訴的情形
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時,一般會轉化為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危害到國家利益;或發現案件性質並非自訴時的罪名,如侵佔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不屬於自訴的罪名的。
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
如果自訴案件缺乏罪證,而自訴人也提不出補充證據,此時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不得不説,司法實務中由於自訴人舉證能力受限,大多自訴案件均被裁定駁回。然而這一情況對自訴人顯然是不利的,因此建議要提起刑事自訴的話,最好還是委託律師來幫助收集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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