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辯護人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委託辯護人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自訴案件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刑事案件即為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簡單來講,就是報警後,警方不予立案或不移交檢察院進行起訴的案件,被害人一旦向法院起訴的,被告人就隨時可以委託辯護人。
因為這類案件從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始,就直接進入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即需為出庭受審作好準備,所以法律規定被害人一經起訴,被告人就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二)公訴案件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所謂“公訴案件”,簡單地説,是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警方或檢察院)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什麼時候可以請律師辯護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二、能拒絕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嗎
委託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是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辯護人接受委託,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或者是違背了自己的意願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或者被告人認為自己有罪,完全認可公訴人的指控,沒有讓辯護人辯護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絕辯護人繼續為自己辯護。如果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為自己的辯護沒有説服力或者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可以拒絕他的辯護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為自己進行辯護。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一項權利,法律也是允許的。
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由人民法院為他指定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堅決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他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並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被告人是屬於聾、盲、啞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人民法院為他指定了辯護人,而被告人有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其他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重新為其指定其他辯護人。
在現實生活中,我國在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權的同時,還賦予其可以委託辯護人幫助其進行辯護的權利。在法律上,對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由人民法院為他指定辯護人的,如果被告人堅決拒絕人民法院為他指定的辯護人為他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並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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