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154條內容是什麼?
當我們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事情,就會考慮走法律途徑,用打官司的方式解決。如果涉及到刑事範圍,則將以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準。刑訴法保障了訴訟雙方的一些權益,明確了一些刑事案件的解決方式。下面我們就刑訴法第154條規定的內容及所涉及的條例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二、刑訴法第154條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三、特殊羈押期限
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
四、其他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檢索報告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二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以及對於偵查羈押期限的延伸瞭解。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像期限滿了但案件還沒偵查終結的或偏遠重大案件取證不變等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限。一旦屬於這種情況,具體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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