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好還不好?
一、審查起訴階段好還不好?
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進入肯定是不好的;
審查起訴,是檢察機關在公訴階段,為了正確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具有訴訟意義的活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在偵查活動與審查活動相分離並相對單獨的情況下,審查起訴在公訴程序中是一個重要的環節。我國刑事訴訟法十分重視這一環節,對審查起訴的內容、方法、時限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的基本任務有三點:一是審查偵查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偵查活動中的偏差和遺漏問題予以補救;二是通過審查案件的事實問題和適用法律問題,合理斟酌影響案件處理的各種因素,作出正確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為支持公訴做好準 備。
二、審查起訴階段程序: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起訴就是説明案件已經過了偵查的階段,只要在這個階段順利的話,那麼案件就可以很快的完結,對於違法者就一定要在有效的時間之內找到相關的證據,從而來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流程的,這樣才能保障案件可以儘快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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