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完畢證據不足可以放人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完畢證據不足可以放人嗎?
審查起訴階段完畢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一定會直接放人,一般應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二百七十一條 對於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百五十條 在審判過程中,對於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適用本規則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規定。
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百五十一條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敍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第三百五十二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對犯罪事實進行初步認定後,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檢察機關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訴訟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符合批捕的條件,則會同意批捕,並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審查,但如果審查後發現證據不足或者犯罪事實認定錯誤的情況下,則可以退回公安機關,並要求進行重新偵查。
-
取保後簽了認罪認罰書多久判刑?
律師解析:取保侯簽了認罪認罰書多久判刑,需要要根據人民法院適用的訴訟程序來進行確定的,一般案件,從檢察院起訴到法院起三個月內宣判。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的規定中,法院審理公訴案件,需要在受理後的二個月內宣判,宣判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法律依據:《刑...
-
搶奪罪未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析:搶奪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首先確定搶奪罪應適用的基準刑,然後在基準刑基礎上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搶奪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搶奪情節特別...
-
涉黑案件律師能會見嗎
律師解析:1、可以會見。2、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3、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
-
委託執行的要求是什麼
律師解析:法院委託的執行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委託執行的要求是:1、法院委託的執行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2、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不在管轄法院轄區內;3、受委託法院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委託執行的必要。法律依據:《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