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新的證據變更強制措施可行嗎?
一、沒有新的證據變更強制措施可行嗎?
可行。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即僅憑口供不能定案規則,這一規定實際上就是要求對被告人的供述必須有補強的證據才能據以定案。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二、審判階段如何變更強制措施?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審判階段要變更強制措施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進行裁定。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所以如果在一個案件中已經過了兩個月的羈押期都還沒有找到新的證據,那麼當事人或者他們的近親屬以及他們的代理人,都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並且如果通過最後的審查,都可以證明當事人的確不存在着犯罪行為,那麼是可以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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