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誰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本人,家屬,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可見,提出強制措施申請的權利主體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常常一般為未成年或需要強制醫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監護人等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是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説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本解釋規定處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強制措施的申請是有限制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或者辯護人,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主體申請,別的人是不可以申請的。強制措施是為了保證執法和法院工作的順利進行,不是刑責,但是強制措施不是想使用就使用的,動用強制措施是需要有人提出申請並且通過申請的,申請人是有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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