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刑事二審審限的規定是什麼?
自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是一個法制社會,人們在生活中遇到任何的侵權行為都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在生活中有嚴重影響自己身體健康或者財物安全的侵權行為只要刑事訴訟,犯罪分子會受到刑法的制裁,那新刑訴法刑事二審審限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二審刑事案件審理期限規定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三百一十七條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可以理解為有條件的可以開庭,沒有條件的就可以不開庭)。
根據以上規定,建議被告或者辯護律師在上訴時儘量從一審的事實和證據方面有異議,影響定罪量刑進行闡述,爭取二審能開庭審理,這樣給二審改判多一些機會。
一般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的結果受害者如果存在異議就可以進行申請二審,以此來進一步維護自己的權益,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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