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是: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立案管轄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立案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之間受理或偵查刑事案件時在職權範圍上的分工。
1、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具體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訴訟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在這個期間內必須要對於案件進行相應的審查,根據審查的結果決定是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如果證據不足不足以起訴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到下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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