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存疑不起訴能否適用強制措施?
一、交通肇事罪存疑不起訴能否適用強制措施?
交通肇事罪存疑不起訴不能適用強制措施,原因在於:
一是這樣做沒有法律法規乃至司法解釋依據。作為執法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未規定的權力不得行使,而作為守法者,法無禁止即可為。
二是這樣做不符合“釋放”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釋放意味着獲得自由,而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均是對自由的限制。
三是這樣做不符合不起訴的法律意義。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在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而所謂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殺、隱匿罪證、繼續犯罪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依法採取的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強制措施適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而不起訴決定的宣佈,標誌着刑事訴訟的終結,強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條件。因此,在對存疑不起訴人宣佈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應解除對其適用的強制措施。
相關知識: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下列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 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下列行為之一,視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
綜上所述,即使交通道路上的犯罪都是比較明顯卻也至少有明顯的證據作為起訴罪犯的支撐,如果檢察院對當事人的行為表示疑惑而沒有辦法讓法官支持自己時,也不能用任何非法的理由控制當事人,或者為了定罪而故意拖延時間不將嫌疑人以無辜的身份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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