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原告要做什麼準備什麼?
一、開庭前原告要做什麼準備什麼?
原告在開庭前需要收集與訴訟主張有關的證據,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規的,可以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案件。如果是被告家屬的可以做以下準備: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圍繞訴訟主張收集證據,證明原告的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提交答辯狀,對原告的訴訟主張進行反駁。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理案件。
二、開庭審理的步驟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案件的司法審理到了開庭這一步,就已經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已經基本清楚,對於相關情況的需要進行充足的準備的,特別是有關證據,以及相關辯護詞和意見,應當明確表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具體情況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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