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開庭前原告做什麼準備
一、民事案件開庭前原告做什麼準備?
第一,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第二,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第三,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並且攜帶身份證;
第四,開庭時遵守法庭記錄;
第五,如果法院主持調解,需要有一個調解的最低底線。
二、開庭之後的審理流程是什麼?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法庭調查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核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同時,通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實際上,原告在開庭之前要做的這些準備工作在法律上並沒有什麼強制性的規定,因為原告不可能在沒有任何心理準備的情況下,就直接向法院起訴了。相反,被告收到法院的訴訟狀副本以後,要抓緊時間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和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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