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庭前準備需要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庭前準備需要哪些
(1)證據分析。當事人應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分析,為庭審對證據發表意見做好準備。
(2)確認開庭時間、地點。人民法院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應簽收送達回執,並妥善保管開庭通知,開庭通知是進入法庭參加庭審的憑證之一。
(3)出庭準備。開庭時,訴訟參加人應向法庭提供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出庭函等,書記員查明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等。
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為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所做的一系列訴訟活動。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和民事審判實踐,開庭審理前的準備丁作主要有以下內容:
(1)在法定期間內及時送達訴訟文書。
(2)成立審判組織並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
(3)審核訴訟材料。
(4)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5)其他準備。根據審判實踐,其他準備工作包括:
①追加當事人。
②決定訴訟的合併與分離。
③案情比較複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
二、民事訴訟程序的步驟有哪些
一審程序: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方面。
要想官司穩贏,首先我們在開庭之前應該先進行做些準備,證據是必不可少的。可以找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辯護,律師不單單可以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讓刑法降到最低,不過找律師是需要收費的,收費標準是根據案情和當地的消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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