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和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移送審查起訴和公訴的區別是什麼?
移送起訴和審查起訴不是一個概念。移送起訴是指公安機關將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査決定起訴的行為。案件經過偵査預審,對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且沒有發現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在中國,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在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對偵查階段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蒐集的證據進行全面複查,既是對偵查工作的檢查和驗收,又是偵查工作的深入和發展,其目的是進一步保證案件的質量。
二、移送起訴的手續是怎樣的?
法律手續完備的,應當製作結案報告,並據此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連同訴訟案卷材料、證據(偵查卷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査),一併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査決定。移送共同犯罪案件,在《起訴意見書》中,應當寫明每個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具體罪責和認罪態度,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査。經過補充偵査,公安機關可根據不同情況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或《補充起訴意見書》,《免予起訴意見書》,或撤回《起訴意見書》,作其他處理。
三、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效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在我們國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所負責的工作是完全不同的,公安機關主要是對於案件作出整體的處理,而檢察機關是對於案件是否達到起訴來進行處理的,比如説公訴就是由檢察機關所負責的一項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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