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自願放棄監護人
一、可不可以自願放棄監護人?
監護是不可以隨便被放棄的,只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終止,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只要確定了監護人,監護還沒有終止,監護人都應該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説,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於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於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二、監護權可以變更的情況有哪些?
(一)因委託監護而發生。委託監護是指監護人委託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託監護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受託人之間關於受託人為委託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須有監護人委託與受委託人接受委託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託人得履行的監護職責決定於委託監護協議的內容。
(二)因約定監護而發生。約定監護是法定監護人之間確定監護人的協議。約定監護不同於委託監護,因為委託監護是監護人與非監護人之間確定非監護人代行監護職責的協議,而在約定監護中,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監護人責任,其就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因此,在委託監護中即使監護職責全部由受託人行使,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也不喪失。委託監護和約定監護的發生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關係到對監護責任的擔負。所以研究其中的關係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也具有實踐意義。
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和未成年人都需要監護人對他們的人身加以保護,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作為監護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法律上指定的法定監護人有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子女、兄姐等。
-
年滿16歲的孩子能獨立生活嗎?
年滿16歲但尚未到成年的人,實際上心智都比較成熟,有些人已經接受了國家規定的九年義務教育,甚至還有一些是通過自己的勞動收入做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並有能力照顧自己。因此,年滿16歲但尚未成年的人可以離開父母獨自生活。然而,對於年滿16歲但尚未成年的人來説,他們...
-
離婚後小孩撫養權變更需要什麼條件?
夫妻的離婚在經由法官審理判決之後可能就會把撫養權判給其中的一個人,可是如果在後期的生活中發現自己沒有能力撫養或者由對方發現其不具備能夠撫養好孩子的能力就可以要求把撫養權收回給自己,那麼,離婚後小孩撫養權變更需要什麼條件?一、離婚後小孩撫養權變更需要...
-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探視權怎麼申請?
在我國婚姻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父母離婚之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是可以對孩子進行探視的,也就是探視權的規定。當然,不管是怎麼樣行使這個權利必須是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探視權怎麼申請?一、探視權怎...
-
一方不會生育,離婚孩子一定會判給他嗎?
離婚的時候,如果生的有孩子,那麼就要確定孩子是該誰撫養,這種就要根據雙方的家庭條件以及好好協商。如果女方不會生育,比如女的一方在醫院做了絕育手術的話,那麼法院調解的結果就會考慮到這個原因,就會直接把孩子判到女的一方。在實踐中,法院審核判定孩子由哪一方養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