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開庭前做好哪些準備?
一、打官司開庭前做好哪些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以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長並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人民法院的書記員,其職責是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不屬於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開庭審判前,合議庭可以擬出法庭審理提綱,提綱一般包括下列內容: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具體分工;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的重點和認定案件性質方面的要點;訊問被告人需瞭解的案情要點;控辯雙方擬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名單;控辯雙方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人書面證言、物證和其他證據的目錄;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擬採取的措施。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為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於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複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5.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對於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必要的時候,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
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經人民法院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庭前調解的原則
(1)自願原則。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的前提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不能有絲毫的勉強。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調解的提出和進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二是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解調,必須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它是庭前調解的基礎。
(3)合法原則。是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活動及其協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開庭審理是司法審理程序的最後一步,在開庭後,雙方辯護人可以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辯護,以實現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特別在處理經濟案件的情況處理時,必須要對相關證據文件進行核實並進行認定,以避免出現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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