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存在的問題有什麼?
一、刑事抗訴存在的問題有什麼?
1、抗訴範圍有限。
以下情形時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有罪卻判無罪的,或者無罪而判有罪的;
(3)重罪輕判的,輕罪重判的,適用刑法不當的;
(4)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2、刑事審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
我國刑法存在許多原則性規定,這些規定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情節一般”,“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出現的非常多,很多沒有具體的界定。我國刑法規定的是彈性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很大,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也使得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3、對於抗訴工作的績效考核規定不合理。
在檢察機關內部,對於公訴部門工作績效考核有一個重要的指標是抗訴的勝訴率(改判率),勝訴率不達標的要被扣掉相應的績效考核分數,這樣使得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時不僅僅考慮法院判決不當的程度,更重要的是要考慮到最終是否能勝訴。但抗訴判決的結果掌握在法院手中,除非勝訴可能性很大,否則檢察機關一般不會冒險抗訴。
二、如何改進和強化抗訴工作?
強化人員素質,提高審查能力。加強和提高對刑事判決、裁定文書的審查能力,是對判決事實及判決結果認定的前提和基礎。首先,在檢察實踐中堅持思辨和調研,特別是對典型案例進行討論分析,重點對抗訴標準、抗訴範圍、證據審查、抗訴文書製作等方面進行歸納總結,注重針對性和實用性。
抗訴能力的核心是通過強化庭前的審查與預測、庭上的發揮與運用、庭後的跟蹤與評議三個環節的工作,綜合提高出庭支持抗訴的能力。加強從訴訟程序、法律定性、量刑理由等多個方面認真審查法院判決,提高抗訴能力,加強量刑建議的運用能力等。
綜上所述,針對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存在的錯誤,檢察院可以發起抗訴,檢察院在一審判決後,檢察院可以針對判決書中內容發起抗訴。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抗訴還存在一些問題,比較明顯的就是抗訴的範圍比較有限,抗訴的程序要求也多,影響抗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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