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律師辯護權?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律師都是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參與者,負責為委託人進行辯護,為其盡大可能的爭取合法權益。辯護是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那麼律師辯護權有哪些?如何保障律師的辯護權?下面我們聽聽本站小編是怎麼説的吧。
一、律師的辯護權有哪些?
1、關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我國刑訴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確立了律師提前介入的權利,這是為保證犯罪嫌疑人能及時得到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使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獲得足夠的時間和手段準備他們的辯護。
2、關於律師閲卷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了律師的閲卷權利,但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僅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這樣的規定使得律師的作用難以很好地發揮。我國在刑事審判方式上,吸取了國外當事人主義些因素,實行了在法庭指揮下的抗辯式審判方式,加重了律師與控訴方間對抗性職能,但由於律師所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看不到所有的案件材料,在對材料的掌握上律師享有的權利顯然與控訴方所享有的權利是極不均衡的,而律師所作的有力辯護取決於對全部材料的根據之上的。
3、關於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但律師的這權利在刑事偵查階段是沒有的,同時律師這權利的行使取決於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同意,或者是申請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協助,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執行,根據我國現今的刑事審判方式,這加重了律師的責任,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力度,主要取決於律師對證據的把握,律師在提前個入時,不具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在審查起訴階段,又看不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就難以達到與控訴方的相對均衡,更難以在法庭上與控訴方形成有力的對抗。
二、如何保障律師辯護權?
1、完善律師參與權,將律師辯護延伸至偵查程序。
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託辯護律師,並賦予律師在部分偵查行為中的在場權。
2、完善律師調查取證權。
(1)規定律師從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調查取證,同時取消辯護律師向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時要徵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檢察院、法院的同意。
(2)建立律師調查令、證人出庭令制度。
3、完善律師的閲卷權。
規定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即可在檢察機關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卷宗。同時引入程序性救濟機制,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妨礙辯護律師閲卷的情形,規定律師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法院申請,由上級機關責令下級機關保障律師閲卷權。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建立公益律師制度,國家組建一支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律師隊伍,由財政給予經費保障,以保證隊伍的穩定發展。
(2)對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設定一定的條件,如規定有一定年限從業經驗的律師方可擔任指定辯護律師。
(3)建立對法律援助律師的考核及獎懲制度,對錶現優秀的律師給予獎勵,對不積極履行職責的律師設置一定的懲罰措施。
由此可見,律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閲卷宗、進行調查取證都是律師辯護權的具體表現。但是在目前司法環境下,律師辯護權還得不到充分行使。對此有關部門應該從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調查取證等多方面給予保障,讓律師為維護司法公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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