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如何參與法庭調查?
一、辯護律師如何參與法庭調查?
律師在刑事案件代理過程中的證據調查包括查閲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訪問以及參與法庭調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調查請求權是律師證據調查的必要手段。刑辯律師的證據調查是律師業務基本技能,必須講究證據調查的藝術和技巧。
二、調查順序
法庭調查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重要階段。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被告人如果承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陳述;如果不承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應提出自己無罪的意見,被害人也可以針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陳述自己受害的過程及有關的訴訟請求。在這個過程中,公訴人可以就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向被告人訊問,使審判人員當庭聽取被告人辯解,弄清案件事實。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以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徵得審判長的同意後,也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有疑問的地方,以及被告人在陳述時不清的地方,可以直接訊問被告人。
2.聽取證人證言和鑑定結論。在詢問證人前,審判人員應首先告訴證人要如實地提供證言,故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證人作證應個別進行。對證人的陳述有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應要求證人進一步陳述或説明,對證人之間的證言相互矛盾的,應進一步核實,互相質證。在證人提供證言、鑑定人提供鑑定結論的過程中,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需要詢問證人、鑑定人的,在徵得審判長同意後,可以向證人、鑑定人發問,但其內容必須與案件有關,如果審判長認為其發問的內容與案件本身沒有關係,應當制止其繼續發問。詢問證人、鑑定人,主要應由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進行,但在必要時,為保證法庭準確調查核實案件真相和證據,審判人員也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3.出示證據。在出示證據之前,公訴人、辯護人應首先向當事人問清該物證的特徵,然後再向法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核實,並聽取當事人對所出示證據有什麼意見,對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宣讀,對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證和宣讀的其他證據,審判人員應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認真核對,只有經過當事人辨認,各方面的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核對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進行案件調查時,為了確保案件的事實以及證據的真實性,檢察機關以及公安機關會對犯罪行為進行法庭調查的,同時當事人委託的律師也是可以參與法庭調查,律師在協助法律調查時可以通過查閲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訪問等方式來進行,以便正確合法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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