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酒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而只要刑事案件有符合不起訴的情形,那檢察院就要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當然對於被不起訴人而言,要是對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那也需要在接到通知之後的7日內進行申訴才行。
二、酒駕醉駕的處罰措施是怎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的肇事當事人如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積極的賠償這類案件的受害人員,構成傷害的,還將追究這類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我國公民的合法交通權益進行保護辦理,要求這類肇事人員進行賠償辦理,按照受害者的實際情況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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