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判斷
如何對被害人陳述進行審查和判斷?
對物證的審查判斷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審查物證是否真實。物證的特點是比較穩定,所反映的事實一般不易發生變化。但問題的關鍵是物證必須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要着重審查物證是不是複製品、替代品。另外,有些物證因為自然因素的影響而使其信息內容發生改變,在審查判斷時就要注意,有無這種情況。
2.審查物證的來源。司法人員收集物證後,必須追根溯源,查明它的原始出處,以此發現問題。
3.審查物證和案件事實有無客觀聯繫。證據的相關性屬性,對於物證來説,尤為重要,因為它自己不會“講清”它與案件的客觀聯繫,需要予以認真審查。
4.檢驗、審查物證的外形、屬性等特徵,並注意因時間、條件的變化對這些特徵的影響,如褪色、變色、變形、缺損、變質等。
5.判明每個物證在整個案件證據體系中的證明作用,即合理地判定每個物證所具有的信息內容及對案件的證明價值。
對物證的審查判斷,一般採取交由被害人、證人等有關人員辨認,科學技術鑑定,或採取將物證與物證、物證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物證與自然規律和客觀情理結合起來進行審查等方法。
從表面看來,對物證的審查判斷,發生於對物證的發現、收集、固定和保全之後,其實它貫穿於物證發揮證明作用的始終。從發現物證開始就需要對其進行審查判斷,只不過是隨着案件辦理過程的進展,有着程序和側重點的不同而已。
(二)書證的審查判斷
審查判斷書證,應根據它的特點,着重注意以下問題:
1.審查書證的產生過程。如是什麼人制作的,在什麼情況下製作的,有無外在壓力的影響等。如需核對書證上的筆跡、印章,這種核對的性質屬於勘驗,可依有關勘驗的規定進行,需要交付鑑定時,就適用有關鑑定的規定。
2.審查書證的獲取過程。書證是由誰提供的,或者在什麼時間、地點、條件下獲取的,保管或固定的情況等等。特別要着重審查書證的內容是否因為提取的手段不當而遭到破壞。
3.審查書證的內容。即內容是否真實,是否和案件有聯繫,是否偽造、變造等。在法庭上出示書證或宣讀書證的內容後,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書證的意見。
最後還須指出,審查判斷書證也應聯繫案內其他各種證據,將彼此結合起來進行審查。應審查它們所證明的問題是否一致,互相之間有無矛盾以及產生矛盾的原因。發現矛盾就要抓住不放,深入調查研究,求得正確的解決,直到確認書證中所反映的內容與案件事實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採用,否則就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刑事審理過程中,有被害人陳述的環節,但是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不是會被一一採納,辦案的人員會對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以及提供的證據會做個調查,只要是合情合理,事實證據充分才會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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