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可以定罪嗎?
一、僅有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可以定罪嗎?
只通過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是能判斷被告人有罪的。理由和依據如下:
第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也就是説,如果證人證言能夠與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可以將其作為定罪證據;如果只有一個證人證言,而無其他證據佐證,一般不能對被告人定罪。
二、立案後還可以補充新的證據嗎?
立案後還可以補充新的證據,剛剛立案,還沒有超出舉證期限。舉證期限通常為: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按照協商進行;法院指定的,自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開始計算,不少於30日。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有困難的,應當申請延長,如還有困難,可以再申請延期。而且舉證期限的設置不排除新證據的提出,一審開庭前和審理中都可以提出新證據。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3條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補充新的證據,但是必須在開庭審理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刑事訴訟的規定,並且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且我們需要充分的進行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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