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案子開庭前準備什麼?
一、返還原物案子開庭前準備什麼?
返還原物的案子在開庭前應該準備好對該物品的所有權的證明以及對上訴事實成立的證明。
未佔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他首先必須證明作為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即證明對所爭執的物品享有合法權利的事實。如證明對該物品享有所有權,享有佔有權等。如果原告主張的引起權利發生的法律事實得不到證明,而被告也未能證明對該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人民法院通常也會依據被告外觀上佔有物品的事實,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裁判。
二、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返還原物與返還財產並不完全相同。返還原物是指物的返還,返還財產是指財產的返還,財產的形態既包括物也包括權利。所以,返還財產的範圍要大於返還原物的範圍。返還原物是指對物質形態的物的返還。
三、返還原物糾紛訴訟的管轄
返還原物糾紛區分返還物屬於不動產和動產而分別確定管轄。不動產返還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返還糾紛,則根據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確定管轄,如因合同關係佔有動產的,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處理,如因不當得利返還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
四、返還原物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這類訴訟是指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其佔有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訴訟。在多數國家,這類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不佔有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即原告負擔。不少國家的民法規定,對物的佔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均未承認佔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但從審判實踐看,物品的佔有者在舉證責任問題上也是處於有利地位的。
返還原物的糾紛在開庭前應該充分的做好證據的收集準備工作,開庭時按時到庭。糾紛案件不會因為原物已經返還就會撤銷原有的訴訟,還要原告準備的證據充分,侵佔事由證明存在,法院就會受理,並且基於存在的證據做出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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