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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偵查到期遇到節假日怎麼辦?

案件偵查到期遇到節假日怎麼辦?

一、案件偵查到期遇到節假日怎麼辦?

案件偵查到期遇到節假日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即到期日就是最後一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03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

二、司法解釋

節假日,看守所或偵查機關都有值班人員,特別是偵查機關的案件承辦人,不會也不敢因為節假日而拖延的,現在司法機關內部對此管理監督是比較到位的。拘留節假日算天數的,比如拘留15天,期間的週末計算在拘留天數內。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為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

根據《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3條的規定,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間,應當在拘留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拘留期限。但是民事的天數計算比較複雜,往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有節假日是計算的,如利息索賠包括節假日,有節假日不算或者順延,如法院傳票送達。

根據法律規定,案件偵查到期如果遇到節假日的,不可以延期,偵查的日期是以日曆天數為準的,不存在遇到節假日需要延長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辦理,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當事人如果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要求司法機關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