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調解需要準備的是什麼
一、庭前調解需要準備的是什麼?
庭前調解需要準備的有:雙方的證明材料、可以提交的證據文件、答辯詞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勢。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民事訴訟法》第八章就是”調解”,説明調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庭前調解是一種高效率、快節奏的審理方式,原被告在調解時要在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基礎進行,採取一定的靈活性。一是開門見山,二是避虛就實。所謂開門見山,就是避開枝節問題。民事糾紛要解決的實質問題,就是權利義務關係問題。即誰享受權利,誰承擔義務。如債務糾紛案件,就是抓住兩個問題,一是債權債務是否存在,二是如何償還!當事人協商。所謂避虛就實,就是撇開枝節問題,抓住主幹問題,不利於調解的處理的枝節問題材不應糾纏,不利調解處理。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主持調解以及參與調解的人員,對調解過程以及調解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應當保守祕密,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庭前調解作為司法審理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可以有效的解決雙方的爭議和矛盾。一般情況下,如果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相關矛盾和糾紛的,則是不需要進行到司法判決來進行處理,進一步減輕了雙方當事人的負擔,也給高效率解決相關問題帶來了一定的便利,具有非常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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