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訴法技術偵查範圍包括哪些?
在當今這個社會,在偵破一些案件的時候,需要採取一些專業的特殊的偵查手法,這就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掌握技術偵查的一些技巧。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時候並不是十分的瞭解,比如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訴法技術偵查範圍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案件範圍
1、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期限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材料的保密運用等
1、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
2、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3、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四、祕密偵查
1、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2、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3、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首先小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採取技術偵查的手段的,其次,可以採取技術偵查的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等,並且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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