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嗎
一、檢察院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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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法院可以,但是近親屬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二、證人必須出庭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7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注意:
1、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2、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3、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屬於言詞證據的一種,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只有言詞證據的是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必須要結合其他的實物證據才行。而在訴訟過程中,雖然也是可以強制證人出庭,但只能是由法院強制其到庭,檢察院是無權強制證人到庭的,當然法院在強制證人到庭的時候,如果屬於被告人的近親屬那麼還是不允許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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