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中止審理的全部內容是什麼?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中止審理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很多人不清楚中止審理是一個什麼制度,也很容易把它和其他制度相混淆。本文就列舉出中止審理的全部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那麼刑訴法中止審理的全部內容是什麼呢?接下來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訴法中止審理的概念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後,再行開庭審理。
二、刑訴法中止審理的情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全案中止審理;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中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繼續審理。對中止審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另案處理。
三、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判決前。
2、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於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3、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中止審理是由於一些原因暫停審理,而不是完全取消審理,比如被告人脱逃、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等特殊原因,可以採取中止審理。要注意中止審理是在法院判決之前,這是中止審理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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