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區別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關於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區別是什麼?
(一)適用範圍不同。
中止審理可以發生於訴訟程序開始以後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於開庭審理階段。
(二)適用效果。
中止審理將造成本案訴訟程序的中途擱置,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拖延,有關訴訟活動並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證人到庭。
(三)恢復審理上。
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但是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審理適用於: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對延期的情形。
中止審理適用於: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延期審理
《刑訴法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包括: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鑑定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鑑定。
三、中止審理
依據《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可以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包括: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大家應該要知道,不管是在民事還是刑事訴訟活動進行當中,中止審理肯定是發生在案件開始審判但是還沒有宣判之前的,可是延期審理的這種情況只能在開庭審理階段。需要中止審理的這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比如原被告當中有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沒辦法出庭了,那什麼時候才能夠正常的開庭審理,是取決於當事人的身體恢復狀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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