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對於刑事案件也是有追訴期限的,這與民事案件當中的訴訟時效其實有“異曲同工之妙”,也就是説刑事案件在規定的追訴期限內,那麼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時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規定的國家對犯罪人行使刑罰請求權或刑罰執行權的有效期限。據此,刑法中的時效可以分為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兩種。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規定的,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行刑時效,則是指刑事法律所規定的,對判處刑罰的犯罪人執行刑罰的有效期限。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時效,僅指追訴時效,而不包括行刑時效。
我國刑法典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一規定基於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一致之精神,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確定了四個不同檔次的追訴時效期限。
二、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典第89條之規定,對於即成犯,其追訴時效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對於連續犯和繼續犯,其追訴時效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關於追訴時效,還需要關注的便是追訴時效的中斷與延長的問題。所謂追訴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一旦消失,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的制度。
所謂追訴時效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致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導致追訴時效延長的法定事由有兩種:一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是多久了吧,一般在確定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的時候,往往要結合涉嫌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才行。而原則上最長的追訴時效是20年,不過即使是在20年之後,認為仍有追訴必要的話,也是可以報經最高檢批准繼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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