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後追訴時效期限是多長
一、刑事案件立案後追訴時效期限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二、刑事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五)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刑事案件中的追訴時效其實與民事糾紛裏面的訴訟時效,其實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大家應該都清楚,要是在規定時間內就民事糾紛沒有去法院起訴的話,那麼就會因為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會受理案件。其實對於刑事案件來講,也存在同樣一種情況,這點還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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