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是刑事賠償的必經程序?
一、複議是刑事賠償的必經程序?
複議不是刑事賠償的必經程序的;
這一程序不適用於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況。
(1)刑事賠償複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2)刑事賠償複議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或自複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與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二、刑事賠償不經過複議可以起訴嗎?
刑事賠償沒有需要先複議才能訴訟的這個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賠償複議程序是賠償請求人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的第二步程序,其與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表現在:
(1)二者的性質不同:行政複議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而刑事賠償複議在本質上是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行使而產生的刑事法律行為。
(2)二者針對的對象不同:前者處理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爭議,而後者針對的是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處理正確與否的問題。
(3)實施的機關不同:行政複議由各類行政機關實施,還包括政府的綜合法制部門,而刑事賠償的複議程序僅適用於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檢察機關和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等賠償義務機關。當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賠償請求人向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的作出賠償決定的請求不屬於複議。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將根據自己的審查核實情況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決定。如果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比如:對賠償義務機關可能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包括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受理後逾期不予答覆或者是明確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不服;或者是賠償義務機關雖然決定予以賠償,但賠償請求人對具體的賠償方式和賠償金額有異議,因而不願意接受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賠償請求人還享有進一步的救濟權利,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刑事賠償是因國家的執法人員對公民作出不合理的處罰所要承擔的,對於受害者在申請時就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而不用走複議的程序,作為複議機關是屬於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部門,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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