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和結果犯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具體危險犯和結果犯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着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具體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比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的危險,就認為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造成這些交通工具傾覆,才是犯罪既遂。
《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具體危險犯,就是指行為人實施某個危害行為,導致出現法定危害後果的危險狀態的行為。而結果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具體的犯罪行為並且發生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二、具體危險犯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
刑法理論通常還將犯罪分為行為犯與結果犯。雖然人們對行為犯與結果犯的理解不同,但綜合各種觀點來考慮,危險犯既可能是行為犯,也可能是結果犯。主張形式的犯罪論的學者一般認為,行為犯是成立犯罪不需要結果發生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以發生一定結果為必要的犯罪。但同時認為,有的行為犯侵害了法益(如侵入他人住宅罪侵害了住宅的安寧),有的行為犯對法益造成了侵害的危險(如偽證罪有導致誤判的可能性)。因此,結果犯與行為犯中都可能有危險犯;換言之,危險犯既可能是結果犯,也可能是行為犯。
綜上所述,具體危險犯和結果犯的主要區別是犯罪是否既遂,兩者在構成要件、表現形式上存在明顯的不同,具體危險犯可以是行為犯也可以是結果犯,但是結果犯指犯罪行為既遂並且造成嚴重的犯罪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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