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怎樣的
我們發現雖然《刑法》中對每個具體罪名的量刑標準都作出了規定,但法官在實際對案件作出宣判處罰的時候,往往還會結合不同的犯罪情節。其中對一般情節的處罰自然與對嚴重情節的處罰不一樣,這就要求在判刑之前對情節嚴重作出認定,那這個賭博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賭博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怎樣的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又向索還錢財的 受騙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1995.11.6 法復[1995]8號)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者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法實行數罪併罰。
二、賭博罪怎麼判刑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認定為賭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對於情節輕微,還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絡聚賭的,按開設賭場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實是為了更好的確定行為人的犯罪情節,這樣作出的處罰才會是合理的,同時也堅持了刑法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現實中,我們還要注意區分一般賭博行為與賭博犯罪,雖然都是有賭博的行為,但此時性質不同,自然處理也是有所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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