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毀滅證據罪
被告人陳X(受援人)與廖X合夥經營龍巖新羅區白沙鎮呂鳳村中廳沙XX,僱請應X為員工。2017年11月23日,廖X要求被告人應X當天晚上駕駛沙場剷車到被告人戴X,廖X等人進行製作毒品等活動的地方幫忙清理現場。當天傍晚,廖X在龍巖市新羅區城區邀請被告人陳X到中廳沙場。到沙場後,廖X要求陳X幫忙駕駛閩FXXX紅色貨車到生產現場運載相關物品。當天晚上至24日凌晨期間,為了幫助轉移生產現場的相關物品,被告人應X駕駛剷車到生產現場裝車,被告人陳X駕駛貨車將生產現場的相關物品載到白沙鎮呂鳳村中廳沙XX空地堆放。2018年1月16日陳X在新羅區龍門XX被公安抓獲。
本案經過發回重審提級審理,在開庭時,承辦律師提出了以下幾點辯護意見:1、本案起因系被告人陳X與廖X同為沙場股東也是朋友關係,2017年11月廖X以沙場有事為由邀請陳X到沙場,臨到沙場廖X提出希望陳X幫助其開車,説陳X開車技術較好,最終陳X抹不開面子才答應了幫助開車的請求,這是本案的起因,證明陳X在當時是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意願,最終實施的運載行為導致犯罪也是臨時起意。
2、被告人陳X只是被請求幫忙開車,也未被要求隱藏或毀滅任何物品,對於自己運載的鐵桶及麻袋裝盛的物品是什麼物質,對於沒有專業知識的陳X來説是無法辨別的。第三車聞到的臭味不必然導致陳X充分認清了自己行為性質。(懷疑是不好的東西,不代表其清楚的認識了所載物品是與毒品犯罪相關的物品)
3、被告人陳X最終將載有本案相關物品的車輛隨意停放在沙場河邊的空地上,沒有任何遮蓋隱藏就離開了,因此,辯護人認為從被告人陳X實施運輸行為的起因及結束時的處理方式可以看出陳X對於毀滅證據的行為主觀上是持間接故意的態度,對於運輸行為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消極態度,主觀惡性較小。
被告人陳X實施本案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較小,理由如下:
1、被告人陳X對於本案相關物品只有運輸行為沒有毀滅行為,同時其與應傑的埋藏行為沒有意思聯絡。
2、被告人陳X將載有相關物品的車輛停放在沙場邊未做隱藏遮蓋就離開,從行為的結果上講陳X的行為是將本案相關物品從隱蔽的山間工棚運輸至更容易被發現的呂鳳村沙XX空地,客觀上使得本案的相關物品更容易被發覺。
因幫助毀滅證據罪所侵害的是偵查機關的偵查權益,而本案中公安機關也正是因為在路邊發現了可以車輛作為線索才偵破本案。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X在沒有造成本案相關物品滅失或無法辨別的情況下,其行為對幫助毀滅證據罪保護的法益是侵害較小的,僅僅是剛達到幫助毀滅證據罪要求的“情節嚴重”的程度,犯罪行為危害結果較小。
2019年12月25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陳X有期徒刑兩年。
律師感想
本案是一起因為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雖與廖X系合作伙伴關係在廖X的邀請下至沙場幫忙開車,但在發現現場情況異常,運載物品有特殊氣味時仍然幫助廖X運載。之後也未到公安機關反應相關情況最終導致自己牽扯進犯罪活動。通過閲卷及會見了解案情後,辯護人觀察到原審法院將陳X的量刑重與應X,而在實際犯罪過程中,應X無論是在犯罪的時長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均在陳X之上,雖然應X作為沙場員工聽從廖X指揮主觀惡性較小,但陳X同樣是基於合作伙伴的請求才涉嫌犯罪,同樣主觀惡性較小。應此,辯護人本次的辯護重點為幫助法院釐清案發時陳X的主觀想法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結合陳X的認罪悔罪表現,陳X的量刑應輕於應X。最終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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