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銷售偽劣種子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銷售偽劣種子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產。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是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國家為了加強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比發出了《關於整頓和加強獸藥管理,取締假劣獸藥的通知》、《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堅決制止和取締生產、經銷假劣化肥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農藥管理嚴厲打擊製造、銷售偽劣農藥活動的通知》。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產,對農業危害很大,應受刑法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及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分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的應當含有的成分名稱,或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
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藴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已不能給植物養分而促使其生產等等。
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分與產品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效用等。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後者是對於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生產、銷售哪一種行為,針對的是何種對象,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要出於故意,並達到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使即可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説,本罪為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之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
一是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
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
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後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對於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的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本罪的量刑標準根據“較大損失”、“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的數額標準來劃分,本罪系選擇性罪名,為結果犯,要有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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