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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製造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製造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製造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製造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裏要注意的是:

“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對於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於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司法實踐中,對於生產偽劣產品的行為,一般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目的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假冒偽劣產品的具體認定情況,還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不同的涉案金額大小所認定的處罰情況是不同的。

標籤:量刑 偽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