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人可以構成聚眾鬥毆罪
一、幾個人可以構成聚眾鬥毆罪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聚眾鬥毆的聚眾一般是指不少於三人,少於三人的一般不會構成聚眾鬥毆罪。
(一)聚眾鬥毆罪是指拉幫結夥,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互相毆鬥的行為。要嚴格掌握聚眾鬥毆行為的定罪標準,防止把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以犯罪論處。
(二)聚眾鬥毆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鬥毆,往往造成嚴重後果。要與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罪區別開來。對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互相鬥毆甚至結夥械鬥,規模不大,危害不嚴重的,不宜以聚眾鬥毆罪處理,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
(三)“聚眾”是指為實施鬥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聚眾方式既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包括臨時的糾集行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
(四)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鬥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眾行為的,也可以聚眾鬥毆罪論處,如果沒有聚眾行為的,不以聚眾鬥毆罪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二、聚眾鬥毆罪判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聚眾鬥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眾鬥毆3次的;聚眾鬥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
(3)聚眾鬥毆次數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4)聚眾鬥毆人數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5)聚眾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2)聚眾鬥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綜上,一般在認定聚眾鬥毆罪的時候,要求參與鬥毆的人員至少是3人,否則的話就不能以本罪論處。而這裏的三人中就包括了首要分子、積極參加鬥毆之人,同時也包括一般的參加者。而對於鬥毆的行為,可能是當事人有預謀的糾集行為,自然也不排除當事人臨時的糾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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