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一、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的處罰是什麼?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司法解釋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古柯樹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或者抗拒剷除的行為。嚮明知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較大數量毒品原植物種子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論處。認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與製造毒品罪區別開來。前者是指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後來是指將毒品原植物進行加工、提煉,製造毒品的行為。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以其為原料製造毒品的,應當以製造毒品罪從重處罰。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實施其他製造毒品行為的,應當分別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和製造毒品罪,實行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非法種植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種植“數量較大”;非法種植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數量大”。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款)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涉及到毒品犯罪的判罰處理和量刑都是非常嚴重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辦理,還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而定,如果涉及到銷售或者運輸毒品等行為的,那麼還應當從嚴進行處罰,造成惡劣影響的還可以最高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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