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準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户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文件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的情形】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至100萬元,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至500萬元;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情形】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為受過兩次處罰,兩年內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次數多,範圍較廣的;因不能歸還造成他人嚴重經濟損失的,或者引起自殺、精神失常等後果,或者採取脅迫、欺詐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引起嚴重危及社會穩定的惡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量刑】
1、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户,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3.5萬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個月;宣判前全部退還存款人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個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2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30户,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損失每增加3萬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個人吸收存款10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量刑】
1、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户,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損失每增加7萬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個月;適用拘役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以有期徒刑六個月為起點;宣判前退還全部存款的,適用罰金刑;
2、單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損失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150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4萬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個月;
3、單位吸收存款500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緩刑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吸收存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二)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三)吸收存款額四分之三以上未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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