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飛行事故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重大飛行事故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空中運輸的正常秩序和空中運輸的安全。這些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就會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飛機等航空器,不同於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其運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無法比擬的。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們作為重要的遠距離交通工具,同時,各種物資的航空運輸也日益繁忙。適應這一需要,我國的民航事業在改革放後有了飛速發展,航班、航線不斷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現。航運業務的擴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責任心的航空人員。同時,對於航空人員也應從法律上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1979刑法對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規定適用交通肇事罪。鑑於航空器的特殊性,本法單設了飛行事故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空中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主體必須是航空人員。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航空人員,是指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勤人員。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機械員、乘務員,地勤人員包括民用航空維護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籤派員、航空台通信員。因為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安全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後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於故意,但他對於發生飛行事故的嚴重後果則是過失的,即他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的後果;如果出於故意,就不構成本罪,而屬於其他犯罪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本罪的構成要件的具體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應當根據在飛行的過程中,是否屬於犯罪嫌疑人故意的行為來進行認定,如果是故意違規操作造成了重大飛行事故的,是不能以本罪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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