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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集合犯有哪些種類

一、在我國集合犯有哪些種類?

在我國集合犯有哪些種類

(1)營利犯。即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

二、集合犯的要件有哪些?

(一)集合犯是行為人具有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營利的犯意傾向。所謂以實施不定次數的犯罪行為營利的“犯意傾向”,即行為人不是意圖實施一次犯罪行為,而是預定連續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來營利。

(二)集合犯通常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

(三)集合犯必須是《刑法》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為規定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規定的一罪。

三、集合犯的量刑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綜上,在《刑法》理論中,集合犯一共包括以上三種類型,事實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屬於慣犯,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量刑時都會適當的從輕處罰的,但是慣犯跟累犯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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