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入室盜竊量刑規定是什麼?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適用緩刑的對象和條件:
(1)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至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3)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二、入室盜竊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存在入户盜竊這種行為,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第264條的規定來進行懲罰,主要就是需要根據盜竊的金額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因為盜竊金額越大,那麼情節相對來説就越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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