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血液事故罪定罪量刑
一直以來,我國法律一直都是公正的,供應血液血液製品危害他人健康,嚴重的甚至會危害到社會。那麼供應血液血液製品事故罪便是一個不可輕罰的罪行,至於供應血液事故罪定罪量刑的具體內容也許很多人還有所不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
刑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本條是關於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和依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採集、供應血液的。為了保證血液純淨,保證安全使用,國家衞生部門規定,只有經衞生部門特別批准的血站等單位才有採血權、供血權,未經批准的均屬非法。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利益,擅自採血、供血,其衞生條件不合格,測驗手段不完備,往往造成血液不潔,傳染病交叉感染,本款就是針對這種行為而作出的專門規定。“血液製品”是指人血(胎盤)球蛋白、白蛋白、丙種球蛋白、濃縮Ⅷ因子、纖維蛋白原等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指非法採集、供應的血液不符合《供血者體格檢查標準》。如供血者的血液化驗結果艾滋病病毒(HIV抗體)為陽性等等;二是指非法制作、供應的血液製品,不符合衞生部《生物製品規程》的各項要求。犯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是指血液和血液製品,一旦被使用,就可能讓使用者感染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的血液、血液製品,在醫療應用中讓使用者感染嚴重疾病的情形,如因為輸血而感染乙型肝炎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他人死亡;致使多人感染嚴重的血源性傳染病;或者由於血源流動大,沒有記錄等原因,無法查清感染人數和感染區域,但是卻存在傳播血源性傳染病的重大危險等。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過失行為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也要嚴格按照規定對血液製品進行血源檢測,如果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這種過失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要追究刑事責任。這裏需要加以説明的是,本款規定的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犯罪,其主體是單位,因此,本款是單位犯罪的規定,對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要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醫生個人有本款行為,以致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當依照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及關於供應血液血液製品事故罪定罪量刑的相關解釋,可以看得出來,我國施加了很大的法律力度來控制供應血液血液製品事故罪,因為它危害他人也危害社會,所以大家也不要試法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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