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安全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都是由於行為人未盡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構成的犯罪。兩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處:
1、在主觀上均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2、犯罪主體均為特殊主體,都要求具備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觀方面都可以以不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4、兩罪的構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兩者的區別非常明顯:
(1)侵犯的客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具體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犯罪主體不同。儘管兩者都是特殊主體,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工作人員。
(4)犯罪發生的場合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玩忽職守罪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管理職能的職務活動中。
安全責任事故的認定是基於實際的事故後果來確定的,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對事故的具體危險程度進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嚴重的安全生產事故的,顯然是需要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違法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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