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公務罪和襲警的區別是什麼?
一、妨礙公務罪和襲警的區別是什麼?
襲警罪可以説是妨害公務罪的特殊罪名。與妨害公務罪相比,襲警罪的行為對象和手段行為具有特殊性,行為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手段行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務的手段必須具有暴力性質,並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從嚴處罰。按照上述規定,對於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並非一律認定為本罪,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進行確定。其一,對於以威脅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威脅一般是指以告知對他人人身、財產等進行侵害或不利後果為手段,讓人心理產生恐懼或者畏懼感。對於以威脅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其二,對於故意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為妨害公務罪。暴力、威脅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現為對於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中應該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絕提供應提供的證據、查閲的資料等情形。
另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襲擊輔警的情形。警務輔助人員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場,輔警是配合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對輔警進行襲擊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如果警察不在場,因輔警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也不屬於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對輔警襲擊造成傷害結果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執法現場,既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又對輔警襲擊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為一罪處理,不實行數罪併罰。
二、襲警罪有哪些關聯行為的罪名?
對於使用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情形,根據使用暴力的方式和程度還可能涉及多個犯罪。
根據修正後《刑法》“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行為人在襲警人民警察時使用了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並且達到了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如果上述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分別處理。駕車衝撞、碾軋、拖拽、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搶劫、搶奪民警槍支,應當以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定罪處罰。
所以妨礙公務罪和襲警罪的最大區別就是實踐最的針對對象非常特殊,是正在辦案的人民警察,而妨礙公務罪,他的針對對象就比較的廣泛,只要是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那麼都可以構成妨礙公務罪。如果是採用了暴力的手段,對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造成了相關的損失,那麼就構成襲警罪,通常是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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