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從開庭到判決要多少時間?
一、法院從開庭到判決要多少時間?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二、庭審中以下幾個時間
1、關於被告答辯狀的時間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會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2、法院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
訴訟法規定是在開庭前3天通知。
3、法院審結案件所需時間
民事案件
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
上訴案件:3個月;
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後30天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刑事訴訟
簡易程序案件:20天內(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
上訴、抗訴案件:2個月;
重審案件:3個月。
4、法院判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一般會在5日內送達判決書。
法院開庭必須是在檢察機關對訴訟案件的相關犯罪事實和犯罪事實進行審查認定後,發現犯罪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量刑處理意見,並提交到法院進行司法判決,但在判決過程中,也需要對相關情況的進行認定,可以還出現新的犯罪事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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